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藍文祥、賴秀蘭、邱靜琪
- 法定代理人黃立偉、歐聲源
- 當事人龍貓通運有限公司、許為庠(原名:「許維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31號上 訴 人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林哲健律師 被 上訴人 許為庠(原名「許維洋」) 張抗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冠壹 李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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