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79號
- 上訴人
-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光達
- 訴訟代理人
- 方雍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恆律師
- 被上訴人
- 日商中外開發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永山治(OSAMU NAGAYAMA)
- 訴訟代理人
-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陳香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