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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7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玉完匡偉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79號

上訴人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光達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中外開發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山治(OSAMU NAGAYAMA)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陳香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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