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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雯惠邱靜琪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206號

上訴人
靖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榮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莊文玉律師
被上訴人
金永昌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菁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告 知人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來通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提出業主保固驗收合格之證明,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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