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麗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67號上 訴 人 黃麗樺 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李克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4年度上字 第13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367號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