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455號上 訴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琮 被 上訴人 廖育萱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