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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61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1461號

上訴人
唐賢惠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承翰律師
被上訴人
大同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勝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范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經營外籍勞工人力仲介業務之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伊所有,上訴人未經伊同意,於民國100年11月4日23時左右,偕同訴外人蔡憲仁,雇請搬運工人至伊當時營業處所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辦公室(下稱系爭房屋)內,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搬離。嗣經伊之法定代理人許健勝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竊盜罪告訴,經新北地檢署予以扣押,該竊盜案件嗣雖經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319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新北地檢署於101年9月17日亦以板檢玉慎100偵31913字第1389923號函文發還予許健勝。惟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現仍由上訴人無權占有中,自應歸還予伊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如附表所示物品予伊。

二、上訴人則以:伊與許健勝原為夫妻關係,被上訴人公司於821月19日核准設立,許健勝於斯時尚在監服刑中,且其於93年赴大陸另闢事業,長期不在國內,被上訴人公司之業務從設立初期開始均係由伊負責經營管理,伊為被上訴人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另被上訴人公司之營業處所即系爭房屋係伊所有,多年來同時擺放伊及公司物品,公司之物品均係伊購買,伊將自己購買之物品移置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屬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為合法之使用收益。且被上訴人所指如附表之物品中有部分物品亦非被上訴人所有,而係訴外人客戶所有,如雇主大小印章、外勞護照正本、外勞居留照正本等文件,則依委任契約之約定,被上訴人並非所有權人,且其就本件主張伊應返還物品名稱未具體特定,亦有不當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其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按起訴,應由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涉及法院審判之範圍,原告自應於訴狀內表明;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標的物如係代替物,應表明其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如係特定物,應表明其名稱、數量及特徵(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5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特定物,未能於訴之聲明表明其應返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特徵者,以致法院無法辯明原告欲請求給付返還之標的物者,即難認業已合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其訴。又第一審法院誤認原告之訴合法而為實體判決者,等二審法院欲予以廢棄改判,應以判決行之(最高法院42年台抗字第12號判例參照)。

五、經查:

(一)被上訴人起訴就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上訴人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其附表僅記載欲請求返還之物品為「電腦主機兩台、電腦螢幕及喇叭乙組、電腦螢幕及滑鼠乙組」、「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人事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外勞投保單乙箱」、「越南辦事處報告文件乙箱」、「客戶資料表乙箱」、「勞保單乙箱」、「外勞勞動契約乙箱」、「外勞作業規定乙箱」、「外勞作業相關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發票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會計帳冊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等語,未表明該等請求返還物品之名稱、數量或特徵,其中請求返還之電腦主機部分,均不表明其品牌、機型,顯無從辨別被上訴人所欲請求返還之電腦主機為何,及編號1、4、5號所欲請求返還之標的均為「電腦主機」,其差異為何亦屬未知。編號41號請求返還Benq投影機1台部分,未表明其機型,亦無法確定應返還之標的為何?再者,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7至10號部分,所請求之物品均為「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就編號12號、19至20號、22號、27號、29號、32至34號、36至39號、42至47號、49至51號、54號、58至59號、62號部分,所請求之物品均為「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就編號28號、30號、31號、35號部分,所請求之物品均為「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就編號52號、55至57號、60至61號部分,所請求之物品均為「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上開附表之記載,均無從辨識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物品之具體內容物為何及前開編號同種內容記載間所應返還各種物品之差異。

(二)再者,如附表所示箱內物品種類繁多,有各文件及資料夾,而各個資料夾復放置不同名稱之文件等情,業據兩造於原審會同開箱查驗屬實,並有被上訴人所提內容物之相關說明及內容相片之光碟可參(見原審卷㈢第44-54頁),而上訴人亦陳明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包含多家客戶之文件簽收單、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就業委任契約書、外勞終止服務契約書、外國人委任跨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營利事業登記證、切結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收據、簽收單、看護幫傭需求表、合約、大統合國際有限公司文件、大統合國際有限公司契約書、接機通知書、受理僱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新北市衛生局函、桃園市政府函、行政勞工委員會函、經濟部工業局函、外勞護照、勞工履歷表、外勞受僱承諾書、搭機證明、文件審核申請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外勞支付雇主記錄表、勞動契約、勞工入境前文件進度流程管制總表、外籍勞工續約第三年文件、製造業/營造業雇主資料、印章十包等物品,有上訴人提出訴外人所有物品名稱表可稽(見本院卷第40-53頁),足見如附表所示各箱內之物品種類、數量均繁多,尚難僅以「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人事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外勞投保單乙箱」、「越南辦事處報告文件乙箱」、「客戶資料表乙箱」、「勞保單乙箱」、「外勞勞動契約乙箱」、「外勞作業規定乙箱」、「外勞作業相關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發票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會計帳冊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等名稱予以特定。

(三)本院欲協助被上訴人能合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曾指定期日通知上訴人先攜帶附表中之4箱物品到院,由本院會同兩造開啟檢視箱內物品,再由被上訴人就箱內物品中,詳載其欲請求返還之文件名稱、數量及特徵,就上訴人不爭執之物品則當場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於105年12月5日應本院要求提出4箱物品到院,惟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許健勝經本院通知未到場,據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稱:許健勝稱如附表所示之文件、電腦等對伊已沒有需要,伊不願到場受領前開4箱關於兩造不爭執屬被上訴人所有之文件等語,亦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97頁),足見被上訴人已無意確定其所欲請求返還之各種文件之名稱、數量及特徵甚明。

(四)被上訴人未能表明其欲請求返還之物品名稱、數量及特徵,以致法院無從辨別其欲請求返還之標的物為何,應屬未合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訴為不合法。本院乃於105年12月6日裁定命被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4頁),被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僅陳稱請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應認其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事,且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逾期猶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駁回其訴。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事,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審未察,逕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並附條件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                            │
 ├──┼─────────────────────┤
 │1   │電腦主機兩台                              │
 ├──┼─────────────────────┤
 │2   │電腦螢幕及喇叭乙組                        │
 ├──┼─────────────────────┤
 │3   │電腦螢幕及滑鼠乙組                        │
 ├──┼─────────────────────┤
 │4   │電腦主機乙台                              │
 ├──┼─────────────────────┤
 │5   │電腦主機兩台                              │
 ├──┼─────────────────────┤
 │6   │電腦螢幕及鍵盤乙組                        │
 ├──┼─────────────────────┤
 │7   │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                  │
 ├──┼─────────────────────┤
 │8   │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                  │
 ├──┼─────────────────────┤
 │9   │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                  │
 ├──┼─────────────────────┤
 │10  │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                  │
 ├──┼─────────────────────┤
 │11  │大同人力公司人事資料乙箱                  │
 ├──┼─────────────────────┤
 │1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13  │大同人力公司外勞投保單乙箱                │
 ├──┼─────────────────────┤
 │14  │越南辦事處報告文件乙箱                    │
 ├──┼─────────────────────┤
 │15  │客戶資料表乙箱                            │
 ├──┼─────────────────────┤
 │16  │僱主勞動契約乙箱                          │
 ├──┼─────────────────────┤
 │17  │勞委會核准函乙箱                          │
 ├──┼─────────────────────┤
 │18  │勞保單乙箱                                │
 ├──┼─────────────────────┤
 │1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20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21  │外勞勞動契約乙箱                          │
 ├──┼─────────────────────┤
 │2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23  │外勞作業規定乙箱                          │
 ├──┼─────────────────────┤
 │24  │大同人力公司規範乙箱                      │
 ├──┼─────────────────────┤
 │25  │外勞作業相關資料乙箱                      │
 ├──┼─────────────────────┤
 │26  │大同人力公司發票乙箱                      │
 ├──┼─────────────────────┤
 │27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28  │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                  │
 ├──┼─────────────────────┤
 │2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30  │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                  │
 ├──┼─────────────────────┤
 │31  │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                  │
 ├──┼─────────────────────┤
 │3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33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34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35  │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                  │
 ├──┼─────────────────────┤
 │36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37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38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3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40  │個人保險單(許健勝)乙箱                  │
 ├──┼─────────────────────┤
 │41  │Benq投影機乙台                            │
 ├──┼─────────────────────┤
 │4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43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44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45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46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47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48  │大同人力公司合約書乙箱                    │
 ├──┼─────────────────────┤
 │4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50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51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52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
 ├──┼─────────────────────┤
 │53  │大同人力公司會計帳冊乙箱                  │
 ├──┼─────────────────────┤
 │54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55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
 ├──┼─────────────────────┤
 │56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
 ├──┼─────────────────────┤
 │57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
 ├──┼─────────────────────┤
 │58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5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60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
 ├──┼─────────────────────┤
 │61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
 ├──┼─────────────────────┤
 │6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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