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54號上 訴 人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上訴人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法 定代理 人 周志堅 住同上 訴 訟代理 人 楊國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昱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附帶上訴 人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13樓之3法 定代理 人 陳櫻真 住同上 訴 訟代理 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