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 當事人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54號上 訴 人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昱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上午11時25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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