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楊絮雲、邱育佩、曾部倫
- 法定代理人莊文慶、顧潛剛
- 上訴人金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牙買家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0號上 訴 人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慶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 上訴人 牙買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潛剛 訴訟代理人 蔡榮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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