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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魏麗娟王麗莉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興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治國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上訴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麻詠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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