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昌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諾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0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382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9,3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7,140元,上訴人僅繳納25,156元,尚不足11,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