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莉雲傅中樂吳素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75號

上訴人即附 志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司徒國積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