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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黃莉雲傅中樂吳素勤

  • 當事人
    附 志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75號上訴人即附 志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張靜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司徒國積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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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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