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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陳松許炎灶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連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潘美雲(即潘林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潘淑珍(即潘林盆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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