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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林陳松許炎灶鄭威莉

  • 當事人
    連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連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潘美雲(即潘林盆之承受訴訟人) 潘淑珍(即潘林盆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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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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