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連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潘美雲(即潘林盆之承受訴訟人) 潘淑珍(即潘林盆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