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90號上 訴 人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瑞祥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上 訴 人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亮君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說明就對造上訴人南實企業有限公司本件請求有 無、何時為同時履行抗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