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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9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彭昭芬蕭錫証鄭佾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90號

上訴人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複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上訴人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亮君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說明就對造上訴人南實企業有限公司本件請求有無、何時為同時履行抗辯。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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