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9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芬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瑞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瓊英律師
- 上訴人
-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亮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說明就對造上訴人南實企業有限公司本件請求有無、何時為同時履行抗辯。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