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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55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瑜娟邱景芬陶亞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54號

上訴人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孝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山
被上訴人
臻鋐有限公司(原名沂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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