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5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54號
- 上訴人
-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孝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山
- 被上訴人
- 臻鋐有限公司(原名沂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54號
許玉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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