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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麗芬黃珮禎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苗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霜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陳張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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