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翁昭蓉、賴惠慈、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江國裕、孫佩蘭
- 當事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37號上 訴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上訴 人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蔡 鋒 段思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服務費等款項有無理由及得請求金額若干,須以上訴人抗辯扣款事由(即受害櫃位店家對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及得扣款金額為前提,而受害櫃位店家采凌有限公司就其所受損害訴請上訴人賠償尚未判決確定,且兩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上開損害賠償事件確定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均表示同意,為免裁判歧異,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民國(下同)107年3月21日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判決,並於同年4月23日確定,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及該民事判決可憑(見本院卷2第89至94頁 ),故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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