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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41號

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陶亞琴黃書苑陳蒨儀

上訴人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上訴人
趙粉
被上訴人
趙家陞
被上訴人
趙清榮
被上訴人
趙金忠
被上訴人
趙宏亮
被上訴人
趙蓴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所為判決,被上訴人趙蓴禎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趙蒪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趙蓴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4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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