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41號
- 上訴人
- 趙克毅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被上訴人
- 趙粉
- 被上訴人
- 趙家陞
- 被上訴人
- 趙清榮
- 被上訴人
- 趙金忠
- 被上訴人
- 趙宏亮
- 被上訴人
- 趙蓴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昌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所為判決,被上訴人趙蓴禎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趙蒪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趙蓴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