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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0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恩山高金枝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330號

抗告人
趙林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全字第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惟如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自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

二、查本件抗告人之被繼承人趙木樹前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98年度調字第2 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下稱中小企銀)之存款債權,經中小企銀依執行法院命令將新臺幣(下同)504萬元、法定遲延利息75萬6,454元及訴訟費用5萬7,166元,合計585萬3,620元給付予趙木樹之繼承人即抗告人、趙清榮、趙金忠、趙宏亮、趙蕙禎(下稱抗告人等 5人)。嗣基隆地院98年度調訴字第1 號判決宣告系爭調解無效,並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確定。相對人即據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訴請抗告人等5人連帶給付585萬3,619元,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385 號判決(下稱385號判決)抗告人等5人應給付504 萬元(下稱一審金額),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57號返還不當得事件審理中。相對人並執385號判決對抗告人等5人聲請假執行,自趙清榮之薪資獲償74萬9,067 元,另聲請拍賣抗告人之新北市貢寮區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以178萬3,000元拍定,惟執行法院僅分配109萬6,373元予相對人,餘款64萬1,481 元(下稱系爭餘款)仍發還抗告人。相對人乃聲請就系爭餘款金額範圍內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三、原裁定以:系爭調解業經判決宣告無效確定,有調解筆錄及基隆地院98年度調訴字第1號判決附於臺高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57號卷內可稽,足認相對人已釋明抗告人等5人應連帶給付585萬3,620元不當得利之本案請求。又依抗告人之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抗告人除系爭房地外,別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且年事已高,並無收入,經發還之系爭餘款易於處分或隱匿,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足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提出釋明,且相對人亦陳明願供擔保補其釋明之不足,則原法院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抗告人之財產於系爭餘款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四、抗告論旨,主張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趙克毅,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其管理權不存在,其代理權尚有欠缺。且抗告人等5 人依385 號判決對於一審金額不負連帶給付責任,相對人就抗告人應分擔部分已依假執行程序足額受償,不應再扣押系爭餘款。又另名不真正連帶義務人趙國棟為免假執行已提供足額擔保,對於抗告人即無假扣押之原因云云。惟查趙克毅縱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5號、臺高院104年度上字第941號、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77號等判決確認其對於未為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趙鰲峰之管理權不存在,亦難認相對人為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後,以登記管理人趙鰲峰名義聲請假扣押,係屬未經合法代理。至抗告人等5 人就被繼承人趙木樹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應否負連帶責任,屬本案訴訟審認事項;另385 號判決之共同被告趙國棟,就其債務免為假執行所供擔保,效力並非當然及於抗告人之債務,難認相對人就其本案請求已足額獲償或有充分擔保。其餘抗告理由,亦無非就原審認定相對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釋明所為事實上爭執,其因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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