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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84號

返還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郭瑞蘭許純芳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8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律詔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靖琳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伊婷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上訴人
李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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