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淑慧(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芬(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蘭(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敏(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玲(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韻(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訴 訟
- 代理人
- 吳貞良律師
- 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代理人
- 王慕寧律師
- 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 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陳力綺(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 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大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地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輝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文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絲漢德律師
周黛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力綺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子文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淑慧、陳淑芬、陳淑蘭、陳淑敏、陳淑玲、陳淑韻(以下合稱陳淑慧等6 人)及陳力綺等7 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查詢記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2 至159 頁、第166 頁、第202 至203 頁)。茲陳淑慧等6 人已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51 頁);陳力綺則迄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力綺為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