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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郭瑞蘭方彬彬許純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

上訴人
桃裕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翰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上訴人
李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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