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張靜女陳章榮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

反訴原告
冠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祥銨
反訴被告
博精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獻偉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仍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另於民國105年4月7日當庭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363,788元,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254頁),茲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55、256頁),上訴人提起之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