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42號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豐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許書文 訴 訟代理人 陳麗君 被 上訴人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上訴人 法 定代理人 黃愛珠 訴 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負責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