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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7號

上訴人
宏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禎
訴訟代理人
魏漢炎
訴訟代理人
魏宏達
被上訴人
富群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添丁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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