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宏揚環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素禎
- 訴訟代理人
- 魏漢炎
- 訴訟代理人
- 魏宏達
- 被上訴人
- 富群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添丁
- 訴訟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7號
羅秉成律師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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