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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嘉烈林鳳珠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26號

上訴人
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麗
上訴人
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長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盈吉律師
被上訴人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樟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末關於「法官林鳳嬌」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鳳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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