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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彭昭芬蕭錫証鄭佾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8號

聲請人
陳如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宏坤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命聲請人給付相對人新臺幣4萬4,456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已就聲請人之上訴範圍為判決,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主張本院漏未審酌代書過戶之嚴重疏失云云,核屬對本院判決理由不服,揆諸前開說明,尚不得據以聲請補充判決。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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