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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蘇芹英陳秀貞徐福晋
  • 法定代理人
    郭文貴

  • 上訴人
    立毓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曾明榮(原名:曾明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23號上 訴 人 立毓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劉彥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明榮(原名曾明榮)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黃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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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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