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23號上 訴 人 立毓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劉彥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明榮(原名曾明榮)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黃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