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張宗權、陳婷玉、黃嘉烈
- 上訴人安憶心、因與再審被告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安憶心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3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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