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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宗權陳婷玉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安憶心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359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

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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