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安憶心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359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
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