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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再審原告
陳君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一、經再審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事再審之訴狀」原本。

二、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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