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42號
- 再審原告
- 呂季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胡文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103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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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4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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