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績效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陳永松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上訴人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仁 訴訟代理人 林宇昭 李銘儒 許越鈞 姚良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績效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