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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7號

給付績效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陳永松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上訴人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仁
訴訟代理人
林宇昭

      李銘儒

      許越鈞

      姚良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績效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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