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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媛媛陳心婷陳婷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8號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灝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馨葦
訴訟代理人
蘇德棋
被上訴人
曹家豪
被上訴人
黃暐翔
被上訴人
邱婉茹
被上訴人
吳霞
被上訴人
林心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曹家豪逾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黃暐翔逾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零貳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邱婉茹逾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曹家豪、黃暐翔、邱婉茹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曹家豪、黃暐翔、邱婉茹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於民國101、102年間陸續受僱於上訴人,除黃暐翔係擔任銷售講師且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外,其餘被上訴人均在上訴人經營之免稅商店擔任銷售人員,月薪28,000元,工作時間均自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上訴人要求伊等每日加班1至4小時不等,但長久以來均積欠伊等加班費未發;且伊等事後發現上訴人為伊等投保勞工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時,均以多報少,而有短少提繳退休金及致伊等得請求之失業給付數額短少之情。上訴人復無故於 102年7月、8月扣除林心誼之薪資各2,000 元,而有違反勞工法令損害伊等權益之情事。伊等遂分別於103 年2月7日、10日致函上訴人,表明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5、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爰依勞基法第14條第4 項準用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積欠之加班費;依勞基法第37、3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假日出勤工資;依勞基法第38、3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短少之工資;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72條第3 項規定,請求賠償失業給付差額;另依勞退條例第6 條、第14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為伊等提撥退休金差額等語(各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項目、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請求上訴人提撥之退休金差額詳如附表二所載)。

二、上訴人則以:伊給付員工之月薪結構係以本薪18,000元加計全勤獎金1,000元或專業加給3,000元。兩造主張之月薪金額差異即為伊於每月15日前後所核發,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個人與團體獎金9,000 元,此非勞務之對價,自不得計入工資。故除黃暐翔外,伊以19,200元之級距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工保險、提繳勞工退休,並無以多報少之情,自無須補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又伊係經營免稅店供出入境旅客消費購物,被上訴人任銷售人員工時彈性,僅須配合各航班到達時間出勤即可,無固定上下班時間,未出勤之時間稱為「超休」時數,此部分未上班之薪資並未自每月薪資中扣除,而與超時上班之時數(即「補班」時數)相抵,此為兩造間之默示合意。而迄至被上訴人離職時,兩造確認曹家豪、黃暐翔、邱婉茹、吳霞及林心誼分別尚有101小時、42小時、146.3小時、25.5小時及52.3小時之超休時數尚未補班,兩相抵銷之後,伊自不須給付加班費,被上訴人據此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無理由,且其終止權之行使,應已逾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除斥期間。另伊已溢發103 年度之特別休假代金予曹家豪、邱婉茹各6,533元、4,431元,其等此部分之主張無理。另就假日出勤工資部分,除黃暐翔外,其餘被上訴人因有前述超休時數尚未補足,扣除其等主張之假日出勤時數後,伊亦無須給付假日出勤工資。而林心誼於102年7、8 月遭扣除之4,000 元,為伊視員工績效而得增減發放之獎金,即非扣薪,伊無林心誼主張短付薪資情事。復因黃暐翔之每月薪資為22,000元,伊作業疏忽僅以19,200元投保,故同意給付資遣費13,069元,賠償2個月失業給付差額4,320元,並發給102、103年除夕假日出勤工資1,472元、103年特別休假工資733 元。但黃暐翔離職前尚有超休時數42小時,應扣除此部分薪資3,864元,以及已發放特別休假代金2,835元後,合計12,895 元,另同意補提勞工退休金3,076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各被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五「合計」欄所示金額,及自10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應分別提撥如原判決附表六「合計」欄所示金額至各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上訴人則就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黃暐翔逾14,896元本息,與命上訴人對其餘被上訴人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原審卷㈡第27-29頁、第34-36頁):

㈠曹家豪、黃暐翔、吳霞、邱婉茹、林心誼任職於上訴人期間各為101年8月27日至103年2月10日、101年12月3日至103年2月10日、102年2月25日至103年2月10日、101年10月22日至103年2月7日、102年3月20日至103年2月3日。

㈡各被上訴人自上訴人離職前6 個月受領之本薪、全勤獎金、專業加給及獎金金額明細如附表四A至F欄所示。

㈢曹家豪103年度尚有7日特別休假未休;又上訴人於103年3月23日各給付曹家豪、黃暐翔、邱婉茹6,533元、7,233元、5,600元。林心誼於102年7月、8月經上訴人各扣薪2,000 元,實發獎金金額各為6,980元、6,956元。

㈣黃暐翔依103年2月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9,200元之60%計算,自103年3月24日至同年5月24日已領取2 個月失業給付23,040元。但如以31,800元計算離職退保前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得領取之2個月失業給付38,160元。

㈤曹家豪、黃暐翔、吳霞、林心誼於103年2月10日,邱婉茹於103年2月7日致函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規定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五、查被上訴人分別於103 年2月7日、同年月10日致函上訴人,表明因上訴人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第24條規定,其等爰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見原審卷㈠第24、26頁終止函),上訴人並不爭執已收受前開終止函,惟抗辯被上訴人終止契約不合法。經查:

㈠被上訴人固未於前述信函中表明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依據,然其等業已表明係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勞基法中關於勞工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之規範僅有該法第14條,可推知被上訴人係以該條為據終止契約。另參酌被上訴人於終止函中明載係因上訴人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第24條規定而終止契約,亦可知其等係以同法第14條第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第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規定,做為終止契約之依據。被上訴人另稱上訴人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 款事由之具體內容為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並提撥足額之勞工退休金、未以實際薪資投保勞工保險等節(見本院卷第57頁背面),而其等主張上訴人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情,直至其等終止勞動契約前仍持續發生,上訴人並自承其係於103年1月28日最後一次發放薪資(見本院卷第16頁背面),堪認被上訴人於是日方得知上訴人仍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事實,則其等於同年2月7日、10日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並未逾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30日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㈡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又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是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次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為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所明定,如雇主欲變更工時之分配,須符合同法第30條第2、3、4項、第30條之1之規定,始得為之。查被上訴人自任職上訴人起,以每日工時8 小時計算,每月之超時加班出勤情形如附表三所載,有上訴人所提出,且為被上訴人不爭執之超休總表、超休明細表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77-231 頁、卷㈡第59頁背面)。上訴人雖抗辯兩造有以所謂超休時數與補班時數相抵之協議,亦即兩造均同意將工作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云云,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對此未能舉證以實其說,非可信實,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拒絕受領其等提出勞務而要求提前下班之時數,自無補服勞務之責,是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如附表三所示之加班時數,即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上訴人以尚有超休時數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規定,被上訴人據此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自屬有據。

六、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各項請求是否有理,茲析論如下:

㈠被上訴人均已合法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如前述,則依同條第4 項之規定,其等自有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而被上訴人均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依該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資遣費應由上訴人按被上訴人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經查:

⒈兩造均同認被上訴人於終止勞動契約前6 個月,自上訴人受領之勞動報酬詳如附表四A至F欄所載。被上訴人主張計算資遣費標準之平均薪資,應為附表四A至F欄所載報酬數額之平均數,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平均薪資應僅列計本薪、全勤獎金及專業加給,不包含獎金云云。惟上訴人制訂之員工獎勵參考辦法內容為:「獎勵辦法實施原則:為激勵員工士氣、嘉勉團隊積極優良之表現,授權由經理部門參考本辦法,以發放獎金為原則,對團隊與個別員工給與實質之獎勵。其發給之要點如下:㈠由經理部門視旅遊淡旺季預訂接待團量等狀況,按月評估各銷售組別整體營業績效之良莠,以決定是否獎勵及獎勵之方式。

㈡經理部門評估整理營業績效足堪獎勵時,得視實際情況分別發給1,000元至9,000元不等之獎勵金,並得隨時調整獎勵方式。整體營業績效未臻理想時,則不發給獎勵金或改以其他方式激勵。㈢除整體營業績效之獎勵以外,各單位主管亦得視個別員工當月出勤狀況及客戶服務滿意之表現,報請加發獎勵金1,000至5,000元不等。……獎勵發發放時間:㈠本項員工獎勵金若採按月計算時,應於每月15日前,一次全額發給。如遇例假或休假日時,則順延發放……」(見原審卷㈠第264 頁),另觀諸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轉帳存摺、薪資明細(見原審卷㈠第37- 42頁、第64-68頁、第76-79頁、第102-107頁、第114-117頁),以及上訴人提出之薪資報表、獎金明細表(見原審卷㈠第167-171頁、第172-176頁、第265-269 頁),可知上訴人訂定之前揭員工獎勵參考辦法,並未明確規定如何以營業績效計算業績獎金(即獎勵金),但以發放獎金為原則,並固定於每月15日前後發放,且被上訴人自任職起即固定於每月15日前後領取約9,000 元之個人獎金,其間並未中斷,足認上訴人所給付之業績獎金係員工於一般情形下,只要有銷售商品即可領取,實為勞務之對價,且在上訴人之制度上,顯已形成經常性而屬經常性之給與,該當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況如前開獎金為上訴人恩惠性之給與,非屬工資,則除黃暐翔以外之被上訴人月薪均僅有19,000元,尚且低於官方制定之基本工資而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參見本院卷第78頁勞動部--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顯非合理,尤徵上訴人所辯無足憑採,應認附表四A至F欄所載被上訴人所領取包含本薪、全勤獎金、專業加給及獎金之報酬總額,均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又所謂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參見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準此,依據附表四A至F欄所載被上訴人於終止勞動契約前6 個月所受領之工資數額,可計算出被上訴人之平均工資為如附表四G欄所載金額。

⒉曹家豪、黃暐翔、吳霞、邱婉茹任職於上訴人期間各為101年8月27日至103年2月10日、101年12月3日至103年2月10日、102年2月25日至103年2月10日、101 年10月22日至103 年2月7日(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其等據此主張得依勞退條例第12 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之基數分別為35/48、107/180、347/720、467/720,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8頁背面),從而計算出其等得請求上訴人請付之資遣費數額各如附表四I欄所示。吳霞請求之資遣費金額與本院認定之金額相同(逾此數額之請求業經原審駁回,未據吳霞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曹家豪、黃暐翔、邱婉如則各僅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19,102元、18,262元、18,161元,未逾本院認定之數額,均無不合。

㈡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以上,為勞基法第24條第1、2款所明定。查被上訴人任職上訴人期間,超時工作時數如附表三所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上訴人依前引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上述超時工作之加班費,自屬有據。而被上訴人之平均薪資如附表四G欄所示,如前述,據此計算被上訴人之平均時薪為如附表四H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平均工資÷30÷8 ),被上訴人得請求給付之加班費數額應如附表三「加班費」欄位所載。

㈢次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7 日,且特別休假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此觀勞基法第38條第1 款、第39條之規定即明。查曹家豪、黃暐翔、邱婉茹於103年尚有特別休假各7日、7日、6日尚未休畢,有請假單足憑(見原審卷㈠第236-237 頁),,其等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特別休假工資。而曹家豪、黃暐翔、邱婉茹之平均工資依序為27,346元、31,355元、28,102元,各可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6,381元(27,346÷30×7=6,381)、7,316元(31,355÷30×7=7,316)、5,620元(28,102÷30×7=5,620)。上訴人已於103年3 月23日依序給付其等特別休假代金6,533元、7,233元、 5,600元乙節,為兩造所是認(見原審卷㈡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是曹家豪已不得再請求上訴人為此項給付(6,381-6,533=-152),黃暐翔、邱婉茹則各得請求上訴人給付特別休假工資83元、20元(7,316-7,233=83;5,620-5,600=20)。

㈣另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為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所明定。查林心誼確實於102年7、8月各遭上訴人扣薪2,000元,有上訴人所不爭執之薪資明細單可佐(見原審卷㈠第118 頁),上訴人陳稱此係因林心誼於102年8月前連續數月均有盤虧狀況,經其屢次勸誡未見改善,其基於整體管理之必要乃酌減發放獎金以資警惕,並非短付薪資云云(見本院卷第65頁),然上訴人以獎金為名所為之給付,仍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前已詳論,故上訴人減發獎金,即屬短付工資;況依上訴人所言,其係因林心誼出現盤虧方減發獎金,此種作法,不啻以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而為勞基法第26條所明文禁止,益徵上訴人減發獎金之作法,實無正當性,林心誼自得依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該筆短少之工資4,000元。

㈤又按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保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 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前段、第40條及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黃暐翔之每月工資結構應為本薪18,000元加計全勤獎金1,000元、專業加給3,000元、業績獎金9,000元,合計 31,000元,已如前述,其每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應為第13級即31,800 元(見原審卷㈠第235頁),則黃暐翔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2個月失業給付之數額為38,160元(31,800×60%×2=38,160),黃暐翔主張其因上訴人低報投保薪資而僅領得2個月失業給付23,040 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二者之差額15,120元(38,160-23,040=15,120),即為黃暐翔因上訴人短報投保薪資所生之損害,黃暐翔自得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3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

㈥再按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基法第56條第1項、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曹家豪、邱婉茹、吳霞、林心誼每月之工資結構均為本薪18,000元、全勤獎金1,000元、業績獎金9,000元,合計為28,000元,黃暐翔之每月工資為31,000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示(見本院卷第80頁),其等月提繳工資各為28,800元、31,800元,上訴人每月應各提繳勞工退休金1,728元(28,800×6%=1,728)、1,908元(31,800×6%=1,908 )。然對照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實際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金額(見原審卷㈡第70-87 頁被上訴人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知上訴人並未足額提撥前開退休金,被上訴人依勞退條例第6 條、第14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將短少提繳之退休金,提繳至各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洵屬正當。爰依前述上訴人應提撥與實際提撥之差額,計算出上訴人應補提繳至各被上訴人之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如附表六所示。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各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13日(見原審卷㈠第136 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另依勞退條例第6 條、第14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為其等提撥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勞工退休金差額至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命上訴人對曹家豪、黃暐翔、邱婉茹給付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勞 工 法 庭

附表一:被上訴人主張之各項請求與金額【新臺幣/元】┌────┬────┬─────┬───────┬───────┬─────┬──────┬─────┐│ 項目│ 資遣費 │ 加班費 │ 假日出勤工資 │ 特別休假工資 │ 積欠工資 │失業給付差額│ 合計 ││人別 │ │ │ │ │ │ │ │├────┼────┼─────┼───────┼───────┼─────┼──────┼─────┤│ 曹家豪 │19,102元│106,581元 │ 3,733元 │ 6,533元 │ 無 │ 無 │135,949元 ││ │ │ │(102、103年除│(103年度特別 │ │ │ ││ │ │ │夕、初一) │休假共7日) │ │ │ │├────┼────┼─────┼───────┼───────┼─────┼──────┼─────┤│ 黃暐翔 │18,262元│115,864元 │ 2,066元 │ 7,231元 │ 無 │15,120元 │158,543元 ││ │ │ │(102、103年 │(103年度特別 │ │ │ ││ │ │ │除夕) │休假共7日) │ │ │ │├────┼────┼─────┼───────┼───────┼─────┼──────┼─────┤│ 邱婉茹 │18,161元│119,938元 │ 7,464元 │ 6,531元 │ 無 │ 無 │152,094元 ││ │ │ │(102、103年 │(103年度特別 │ │ │ ││ │ │ │除夕至初三) │休假各7日) │ │ │ │├────┼────┼─────┼───────┼───────┼─────┼──────┼─────┤│ 吳霞 │13,533元│ 68,425元 │ 933元 │ 無 │ 無 │ 無 │ 82,891元 ││ │ │ │(103年除夕) │ │ │ │ │├────┼────┼─────┼───────┼───────┼─────┼──────┼─────┤│ 林心誼 │無(未主│ 71,489元 │ 1,866元 │ 無 │ 4,000元 │ 無 │ 77,355元 ││ │張) │ │(103年除夕、 │ │(102年7、│ │ ││ │ │ │初一) │ │8月各2,000│ │ ││ │ │ │ │ │元) │ │ │└────┴────┴─────┴───────┴───────┴─────┴──────┴─────┘附表三:本院認定之被上訴人加班時數【小時】與加班費【新臺幣/元】

附表四:本院認定之被上訴人平均工資與資遣費【新臺幣/元】

附表五:本院認定被上訴人得請求之資遣費、特別休假工資、加班費、積欠工資金額及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元】┌────┬────┬─────┬───────┬─────┬──────┬────┐│ 項目│ 資遣費 │ 加班費 │ 特別休假工資 │ 積欠工資 │失業給付差額│ 合計 ││人別 │ │ │ (差額) │ │ │ │├────┼────┼─────┼───────┼─────┼──────┼────┤│ 曹家豪 │19,102元│ 7,828元 │ 0元 │ 無 │ 無 │26,930元│├────┼────┼─────┼───────┼─────┼──────┼────┤│ 黃暐翔 │18,262元│ 11,637元 │ 83元 │ 無 │ 15,120元 │45,102元│├────┼────┼─────┼───────┼─────┼──────┼────┤│ 邱婉茹 │18,161元│ 5,252元 │ 20元 │ 無 │ 無 │23,433元│├────┼────┼─────┼───────┼─────┼──────┼────┤│ 吳霞 │13,058元│ 10,566元 │ 無 │ 無 │ 無 │23,624元│├────┼────┼─────┼───────┼─────┼──────┼────┤│ 林心誼 │ 無 │ 10,408元 │ 無 │ 4,000元 │ 無 │14,408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月份  │102年 5月 │102年 6月 │102年 7月 │102年 8月 │102年 9月 │102年10月 │102年11月 │102年12月 │103年 1月 │103年 2月 │          │                │
├────┼─────┼─────┼─────┼─────┼─────┼─────┼─────┼─────┼─────┼─────┤          │                │
│        │未逾2小時 │未逾2小時 │未逾2小時 │未逾2小時 │未逾2小時 │未逾2小時 │未逾2小時 │未逾2小時 │未逾2小時 │未逾2小時 │   合計   │    加班費      │
│加班時數├─────┼─────┼─────┼─────┼─────┼─────┼─────┼─────┼─────┼─────┤ (小時) │                │
│        │ 逾2小時  │ 逾2小時  │ 逾2小時  │  逾2小時 │逾2小時   │逾2小時   │ 逾2小時  │逾2小時   │ 逾2小時  │ 逾2小時  │          │                │
├────┼─────┼─────┼─────┼─────┼─────┼─────┼─────┼─────┼─────┼─────┼─────┼────────┤
│        │   1/2    │    2     │  4又1/2  │  4又1/2  │  5又1/2  │    4     │  2又1/2  │ 12又1/2  │    4     │  1又1/2  │ 41又1/2  │114元(41又1/2│
│ 曹家豪 ├─────┼─────┼─────┼─────┼─────┼─────┼─────┼─────┼─────┼─────┼─────┤4/3+85/3) │
│        │    0     │    0     │    0     │    0     │    2     │    4     │    0     │    2     │    0     │    0     │    8     │=7,828元       │
├────┼─────┼─────┼─────┼─────┼─────┼─────┼─────┼─────┼─────┼─────┼─────┼────────┤
│        │  8又1/2  │    6     │  1又1/2  │    6     │    4     │  4又1/2  │   16     │    2     │    2     │   1/2    │   51     │131元(514/3│
│ 黃暐翔 ├─────┼─────┼─────┼─────┼─────┼─────┼─────┼─────┼─────┼─────┼─────┤+12又1/25/3)│
│        │    4     │   1/2    │    0     │    2     │    4     │    0     │    2     │    0     │    0     │    0     │ 12又1/2  │=11,637元      │
├────┼─────┼─────┼─────┼─────┼─────┼─────┼─────┼─────┼─────┼─────┼─────┼────────┤
│        │  1又1/2  │  3又1/2  │    4     │    2     │    3     │  2又2/3  │    1     │   11     │    2     │   1/2    │ 31又1/6  │117元(31又1/6│
│ 邱婉茹 ├─────┼─────┼─────┼─────┼─────┼─────┼─────┼─────┼─────┼─────┼─────┤4/3+25/3) │
│        │    0     │    0     │    0     │    0     │    1     │    0     │    0     │    1     │    0     │    0     │    2     │=5,252元       │
├────┼─────┼─────┼─────┼─────┼─────┼─────┼─────┼─────┼─────┼─────┼─────┼────────┤
│        │  3又1/2  │  8又5/6  │  7又1/2  │    4     │  6又1/2  │  3又1/2  │  2又1/2  │  12又1/3 │    3     │    2     │ 53又2/3  │113元(53又2/3│
│  吳霞  ├─────┼─────┼─────┼─────┼─────┼─────┼─────┼─────┼─────┼─────┼─────┤4/3+13又1/6│
│        │    0     │    0     │    0     │    3     │    2     │  4又2/3  │    0     │   3又1/2 │    0     │    0     │ 13又1/6  │5/3)=10,566元 │
├────┼─────┼─────┼─────┼─────┼─────┼─────┼─────┼─────┼─────┼─────┼─────┼────────┤
│        │  4又1/2  │  7又1/6  │  7又1/2  │  3又1/2  │   10     │    2     │  4又1/2  │  13又1/2 │  4又1/2  │  4又1/2  │ 61又2/3  │116元(61又2/3│
│ 林心誼 ├─────┼─────┼─────┼─────┼─────┼─────┼─────┼─────┼─────┼─────┼─────┤4/3+4又1/2 │
│        │    0     │    0     │    0     │    0     │  1又1/2  │    0     │    0     │    3     │    0     │    0     │  4又1/2  │5/3)=10,408元 │
└────┴─────┴─────┴─────┴─────┴─────┴─────┴─────┴─────┴─────┴─────┴─────┴────────┘
┌────┬────────┬────────┬────────┬────────┬────────┬────────┬─────┬─────┐
│    月份│  A:102年8月    │   B:102年9月   │  C:102年10月   │  D:102年11月   │   E:102年12月  │  F:103年1月    │G:平均工資│          │
│        ├────────┼────────┼────────┼────────┼────────┼────────┼─────┤ I:資遣費 │
│人別    │ ⒈+⒉合計金額 │ ⒈+⒉合計金額 │ ⒈+⒉合計金額 │ ⒈+⒉合計金額 │ ⒈+⒉合計金額 │ ⒈+⒉合計金額 │H:平均時薪│          │
├────┼────────┼────────┼────────┼────────┼────────┼────────┼─────┼─────┤
│        │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          │ 19,940元 │
│ 曹家豪 │  17,962元      │  19,000元      │  15,400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27,346元 │(27,346元│
│        │2.獎金9,950元   │2.獎金9,650元   │2.獎金7,500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8,983元   │2.獎金9,633元   │          │35/48基 │
│        ├────────┼────────┼────────┼────────┼────────┼────────┼─────┤數)      │
│        │    27,912元    │    28,650元    │    22,900元    │    28,000元    │    27,983元    │    28,633元    │  114元   │          │
│        │                │                │                │                │                │                │          │          │
├────┼────────┼────────┼────────┼────────┼────────┼────────┼─────┼─────┤
│        │1.本薪、專業加給│1.本薪、專業加給│1.本薪、專業加給│1.本薪、專業加給│1.本薪、專業加給│1.本薪、專業加給│          │18,639元  │
│ 黃暐翔 │  及全勤獎金22,0│  及全勤獎金21,9│  及全勤獎金22,0│  及全勤獎金21,9│  及全勤獎金22,0│  及全勤獎金22,0│          │(31,355元│
│        │  00元          │  56元          │  00元          │  56元          │  00元          │  00元          │ 31,355元 │107/180 │
│        │2.獎金10,500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8,983元   │2.獎金9,733元   │          │基數)    │
│        ├────────┼────────┼────────┼────────┼────────┼────────┼─────┤          │
│        │    32,500元    │    30,956元    │    31,000元    │    30,956元    │    30,983元    │    31,733元    │  131元   │          │
├────┼────────┼────────┼────────┼────────┼────────┼────────┼─────┼─────┤
│        │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          │18,227元  │
│ 邱婉茹 │  19,000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28,102元 │(28,102元│
│        │2.獎金9,000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8,980元   │2.獎金9,633元   │          │467/720 │
│        ├────────┼────────┼────────┼────────┼────────┼────────┼─────┤基數)    │
│        │    28,000元    │    28,000元    │    28,000元    │    28,000元    │    27,980元    │    28,633元    │  117元   │          │
│        │                │                │                │                │                │                │          │          │
├────┼────────┼────────┼────────┼────────┼────────┼────────┼─────┼─────┤
│        │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          │13,058元  │
│  吳霞  │  19,000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15,400元      │  18,700元      │ 27,094元 │(27,094元│
│        │2.獎金8,956元   │2.獎金8,984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7,188元   │2.獎金9,333元   │          │ 347/720│
│        ├────────┼────────┼────────┼────────┼────────┼────────┼─────┤基數)    │
│        │    27,956元    │    27,984元    │    28,000元    │    28,000元    │    22,588元    │    28,033元    │  113元   │          │
│        │                │                │                │                │                │                │          │          │
├────┼────────┼────────┼────────┼────────┼────────┼────────┼─────┼─────┤
│        │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1.本薪及全勤獎金│          │          │
│        │  19,000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17,962元      │  19,000元      │  19,000元      │ 27,921元 │          │
│ 林心誼 │2.獎金6,956元   │2.獎金8,984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9,000元   │2.獎金8,988元   │2.獎金9,633元   │          │  未請求  │
│        ├────────┼────────┼────────┼────────┼────────┼────────┼─────┤          │
│        │    27,956元    │    27,984元    │    28,000元    │    26,962元    │    27,988元    │    28,633元    │  116元   │          │
│        │(含2,000元扣薪)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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