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字第3號再審 原告 廖洸烜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再審 被告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與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與裁定中關於判決法院之記載,其中將法官姓名書為鍾素鳳者,應更正為翁昭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與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