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禾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木水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