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勵金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盧彥如、潘進柳、吳青蓉
- 當事人葉鴻騰、與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葉鴻騰 再審原告與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獎勵金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920元,應徵裁判 費1萬4,8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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