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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返還獎勵金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盧彥如潘進柳吳青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葉鴻騰

再審原告與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獎勵金等再審之訴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920元,應徵裁判

費1萬4,8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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