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70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范明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170號

上訴人
吳信宏
上訴人
吳美君
上訴人
吳信雄
被上訴人
吳珏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2日本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170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另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上訴人未依同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均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全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其第三審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70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