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重信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盈佳律師
- 上訴人
-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 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下午4時40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勝璟公司於102年6月13日寄發電子郵件予豪昱公司載明:依本公司歷次出塢經驗,出塢所須配合人員、機具等各項資源明細已於2013年6月9日函知貴公司,另越籍人員及潛水伕等如需我方代僱工進場,費用已詳列於2013年6月9日信函之附表內(同本電郵附件)等情,請兩造提出上開電子郵件之附件(含2013年6月9日電子郵件之附件),即勝璟公司上開各項資源明細或費用明細到院。
二、兩造對下列附表所示未估驗工程款內容之已計價數量及單價,是否均不爭執?
┌─┬──────┬───┬────┬─────┬─────┐│項│未估驗工程款│已計價│ 單 位 │單價(新臺│ 備 註 ││次│內容│數量 ││幣:元) │││ ││││││├─┼──────┼───┼────┼─────┼─────┤│ 1│供料小搬運 │ 0.09│式│10,358,653││├─┼──────┼───┼────┼─────┼─────┤│ 2│沈箱起浮拖放││││││ │工料│ 0│座│643,413.12││├─┼──────┼───┼────┼─────┼─────┤│ 6│襯墊(織布)││││││ │舖設│14,382│平方公尺│39.2││├─┼──────┼───┼────┼─────┼─────┤│ 7│堤心石採拋(││││││ │含機械整平)│12,948│平方公尺│338.1 ││├─┼──────┼───┼────┼─────┼─────┤│17│碎石整平整坡││││││ ││ 3,000│平方公尺│196 ││├─┼──────┼───┼────┼─────┼─────┤│18│浮沈台船操作││││││ │費│ 6│座│22,540││└─┴──────┴───┴────┴─────┴─────┘
三、項次1「供料小搬運」部分:
㈠此部分費用是否為勝璟公司依系爭契約第7條施工規定第7款:「供料小搬運包含石料及襯墊濾布與鋼筋卸料」之約定(見原審卷㈠第7頁背面),搬運豪昱公司提供石料、襯墊濾布、鋼筋時之費用?
㈡業主提供之102年7月10日完成工程量細目表記載「供料小搬運」累積完成數量為「0.1259」(見原審卷㈠第171頁),兩造是否均不爭執?
㈢請兩造依監工紀錄表記錄之「供料(使用)統計」計算至102年6月15日止之累積完成數量為何?
四、項次2「沈箱起浮拖放工料」部分:
㈠此部分工程之施工,依業主說明書第402-7頁之約定,是否應包括:⒋沈箱臨時儲存、⒌沈箱之拖航等兩項工作內容?如是,請兩造依上開兩項工作內容之勞費程度,說明其費用各約占此部分工程費用之百分比為何?
㈡依102年6月15日監工紀錄表記載:「主要施工內容……2.沉箱建造:沉箱(D9、D10)基座模版組立……4.沉箱出塢作業:沉箱(D8)出塢後因未能順利拖航至暫存區,暫置外海」(見原審卷㈠第241頁),是依上開記載之內容及勝璟公司前所完成之內容觀之,勝璟公司至102年6月15日止,是否已將編號D1至D7共7座沉箱拖放至暫存區儲放,另編號D8之沈箱係暫置外海,尚未拖航至暫存區儲放?
五、項次6「襯墊(織布)舖設」部分:勝璟公司累計施作本項數量為17,187平方公尺,扣除勝璟公司第4期已計價數量14,382平方公尺,尚未計價數量為2,805平方公尺,為兩造所不爭執。
六、項次7「堤心石採拋(含機械整平)」部分:
㈠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此部分之工作內容為何?是否包含兩階段工作,第一階段拋放,第二階段整平?
㈡勝璟公司對上訴人提出之工資(工料)估驗轉帳單可參(見本院卷㈡第119頁)之形式真正是否不爭執?
㈢依該轉帳單之記載,豪昱公司於第4期工程估驗計價時,勝璟公司此部分工程已計價數量已累計至12,948平方公尺,當期此部分工程款之計價,係以完成數量0.62計算等情,兩造是否均不爭執?
七、項次17「碎石整平整坡」部分:
㈠勝璟公司主張本項尚未計價數量為15,125平方公尺,且經業主派員查驗完成之事實,除提出其自行製作之台塑/豪昱/勝璟估驗差異(見原審卷㈡第14頁)外,卷內有無其他資料可資佐證?
㈡101年9月19日監工紀錄表記載:「主要施工內容:…4.沉箱儲存場完成(寬55*長70m)整平作業,可供2座沉箱暫存」(見原審卷㈡第178頁),此部分之工作內容,是否為本項次之工作內容?監工紀錄表除上開記載外,是有尚有其他關於本項次工程施工內容之記載?
八、項次18「浮沈台船操作費」部分:
㈠本項次之費用係以沉箱個數計價,兩造是否均不爭執?
㈡勝璟公司至102年6月15日止,已將編號D1至D7共7座沉箱拖放至暫存區儲放,另編號D8之沈箱係暫置外海,尚未拖航至暫存區儲放等情,上開事實如為真正,是否應以8個沈箱數計價本項次之費用?
九、兩造對下列事實是否不爭執:
㈠工程合約第7條第6項約定:勝璟公司自臺灣動員中工18號拋石船、三慶12號拋石航(兼拖船)、寶傑2號拋石船、寶傑3號拋石船、中工7號平台船、工作小艇、pc1000怪手等(如豪昱公司未取得後續河靜鋼廠灰塘工程及台塑河靜鋼鐵公用廠進排水渠道工程時,勝璟公司有權調整上述船機設備內容,但仍應達成本工程功率所需);上述船機設備動員至越南河靜,動員方式以乘坐豪昱公司浮沈台船前往。如以其他方式動員,動員費分擔比例由兩造另行協商。
㈡豪昱公司於100年2月15日函勝璟公司略以:系爭工程於101年4月1日起進行動員準備,動員準備包含船機設備整備、機具備品動員、人員動員、工地工務所及人員食宿準備等一切應辦事項,預定越南地區動工日為101年7月1日起,工期至103年6月30日止(見原審卷㈡第110頁)。
㈢勝璟公司於收受豪昱公司上開動員指令後,於101年4月1日起開始進行動員準備,並已依工程合約第7條第6項之約定,於系爭工程開工前,動員相關船機設備、機具、人員等至越南地區。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