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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8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蘇芹英陳秀貞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黃信立即錦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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