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連
- 被上訴人
- 呂安淇
- 訴訟代理人
- 吳筱涵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93號
連家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