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93號

給付設計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魏麗娟周群翔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被上訴人
呂安淇
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