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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9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9號

上訴人
九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郭碧蓮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二日本院一0四年度建上更㈠字第二九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伍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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