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058號
- 異議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異議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異議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05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04年6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惟異議人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9至1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表),嗣經本院於104年7月3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15至16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