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5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058號

異議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異議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異議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05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04年6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惟異議人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9至1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表),嗣經本院於104年7月3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15至16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