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73號抗 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明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宸毅(原名劉家綸)即愷誠企業社、愷誠精密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全字第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又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336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準用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為已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7 號裁定參照)。而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答辯意旨略以:伊前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及同年10月23日分別以相對人林宸毅(原名劉家綸)即愷誠企業社(下稱愷誠企業社)、愷誠精密有限公司(下稱愷誠公司,與愷誠企業社合稱相對人)名義,與抗告人訂立購買CNC 電腦車床設備之附條件買賣契約(合約編號依序為:K0000000AC、K0000000AC,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抗告人因而取得由愷誠企業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16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其中編號1 至8 號支票並由愷誠公司背書。嗣伊負責人林宸毅於104 年1 月間因罕見疾病克隆氏症發作而無法繼續依約付款,伊乃向抗告人詢問解約事宜,並依其指示於104 年3 月31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583,299 元之解約金予抗告人,抗告人原承諾於同年4 月22日郵寄返還系爭支票,惟屢經催討仍不提供清償證明並返還系爭支票予伊,復稱其內部作業錯誤,伊尚欠展延契約差額495,000 元,抗告人前後說法不一,雖經兩造至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協商亦無結果,伊為防止抗告人向付款人提示系爭支票或將之轉讓與第3 人請求付款之危險,爰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對系爭支票准予假處分等語。 三、原裁定准相對人以748,000 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禁止抗告人就系爭支票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及轉讓與第3 人,並應將該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 四、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訂立系爭買賣契約後,相對人於103 年6 月間因營運困難致資金緊絀,曾簽署展延承諾書向伊申請展延系爭買賣契約,嗣於104 年3 月31日給付伊2,583,299 元以提前清償,惟因前述金額未將系爭買賣契約展延金額計入,故相對人負欠伊495,000 元之展延款債務,屢經催促仍不給付,相對人於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已承認該債務,故伊並非相對人之債務人,原裁定顯有違誤,爰提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五、經查,相對人主張其與抗告人成立系爭買賣契約後,因故須解除契約,已依抗告人之指示給付解約款2,583,299 元,抗告人卻拒不返還其因系爭買賣契約所取得之系爭支票等語,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抗告人公司函件、匯款回條、支票、支票存根等件可稽(見原法院卷第6-10、20-22 頁),且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 頁),堪信屬實,復衡諸抗告人所稱因相對人另負欠其前述展延款債務等語,堪認抗告人持有系爭支票確有將之提示兌領或轉讓第3 人之可能,應認相對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均加以釋明,而非毫無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至抗告意旨謂:相對人仍欠伊前述展延款債務495,000 元,其非相對人之債務人云云,是否有理,乃屬本案判決之實體問題,依上說明,並非假處分裁判中所能解決,抗告人持之指摘原裁定不當,尚無可採。 六、從而,相對人聲請本件假處分,求為禁止抗告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及轉讓與第3 人,並應將該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之裁定,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足釋明之不足,顯已釋明其等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是則原裁定命相對人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准為假處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更為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江怡萱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備 註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背書人) │ ├─┼─────────┼─────────┼───────┼──────┼─────┼────────┤ │01│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4月30日 │40,000元 │AD0000000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 │ │德分行 │ │ │ │ │ ├─┼─────────┼─────────┼───────┼──────┼─────┼────────┤ │02│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5月30日 │40,000元 │AD0000000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 │ │德分行 │ │ │ │ │ ├─┼─────────┼─────────┼───────┼──────┼─────┼────────┤ │03│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6月30日 │40,000元 │AD0000000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 │ │德分行 │ │ │ │ │ ├─┼─────────┼─────────┼───────┼──────┼─────┼────────┤ │04│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7月30日 │40,000元 │AD0000000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 │ │德分行 │ │ │ │ │ ├─┼─────────┼─────────┼───────┼──────┼─────┼────────┤ │05│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8月30日 │40,000元 │AD0000000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 │ │德分行 │ │ │ │ │ ├─┼─────────┼─────────┼───────┼──────┼─────┼────────┤ │06│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9月30日 │40,000元 │AD0000000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 │ │德分行 │ │ │ │ │ ├─┼─────────┼─────────┼───────┼──────┼─────┼────────┤ │07│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10月30日 │40,000元 │AD0000000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 │ │德分行 │ │ │ │ │ ├─┼─────────┼─────────┼───────┼──────┼─────┼────────┤ │08│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11月30日 │1680,000元 │AD0000000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 │ │德分行 │ │ │ │ │ ├─┼─────────┼─────────┼───────┼──────┼─────┼────────┤ │09│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4月30日 │30,000元 │AD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10│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5月30日 │30,000元 │AD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11│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6月30日 │30,000元 │AD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12│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7月30日 │30,000元 │AD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13│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8月30日 │30,000元 │AD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14│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9月30日 │30,000元 │AD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15│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10月30日 │30,000元 │AD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16│愷誠企業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4年11月30日 │1,570,000元 │AD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