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7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372號
- 抗告人
- 紀文清
抗告人因與中華民國教育部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269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中華民國教育部於民國103年2月10日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下稱系爭課綱),並自104學年度高中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不惟修正過程不符法律程序,且內容有去台灣化、大中國主義,著重漢人本位之爭議。為防止發生國家教育、歷史史綱遭受重大損害及避免急迫之危險為由,聲請禁止相對人於104年8月1日實施系爭課綱云云。 經原法院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又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所明定。
三、查相對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於101年12月24日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作業要點」,嗣依該作業要點,進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之調整,復於103年2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0000000000號令(下稱系爭教育部令),修正系爭課綱,並自104學年度高中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有上開要點及系爭教育部令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34頁)。可見相對人係基於教育主管機關之公法上地位,以系爭教育部令就普通高級中學之課程綱要予以調整。而依抗告人陳述:教育部對於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進行評估與檢視後所作的微調行為,範圍涉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範疇,屬於影響全體國民之國家教育政策,涉及憲法基本權利之影響…本件聲請,係本於國民基本權所提出…對於一般國民未來子女教育有嚴重影響等語(見本院卷第6頁) 。益徵其聲請定本件暫時狀態之處分,與私經濟行為之糾紛無涉,屬於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又該事件涉及國家之教育政策,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行政訴訟程序之事件,原法院乃以裁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本件倘認係公法事件,於本案訴訟中難以尋求適當之訴訟標的,將遭行政法院駁回,應認屬於民事糾紛為宜云云,恝置本件爭議之性質不論,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