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93號

給付修繕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藍文祥周舒雁洪文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393號

抗告人
潤誠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登茂
相對人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四0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該公司為求簡速,僅以附表所示票據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不以票據原因關係為請求,訴訟標的為票據關係,並無合意管轄,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次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至主張之事實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最高法院民國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一六二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之規定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一萬三千五百三十三元,及自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係記載:「相對人乃『臺閩之星』之船舶所有權人,於一0三年間陸續委請聲請人修繕前揭船舶,並開立附表所示支票共四紙,作為船舶修繕報酬,屆期經聲請人依法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致遭退票,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一百零一萬三千五百三十三元整尚未清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依法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縱未敘明是否併依契約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亦未排除依票據關係為請求,此由抗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僅以四紙票據暨退票理由單為證據資料,並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明,抗告人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兩造間船舶用五號發電機換裝檢驗處理費用契約、船舶用備用發電機部分料件及左舷梯檢驗處理費用契約、船舶用舷梯馬達及各項檢驗處理費用契約、船舶用WATER JET TRIM檢驗處理費用契約書,惟僅係應相對人之要求、陳報相對人之發票原因,且所陳報之發票原因除前述四份契約外,尚包括借貸關係,此觀原法院卷附陳報狀(第三七至三九頁)、調解紀錄表(第五三頁)所載即明,仍難認抗告人僅依契約關係起訴請求,況抗告人業在抗告狀載明其在本件僅依票據關係請求、訴訟標的為票據關係,揆諸前揭判例、說明,本件原法院管轄權之有無,應依抗告人主張之「執有附表所示支票經屆期提示退票未獲付款事實及「票款請求權」法律關係認定。

(二)本件抗告人既係依票據關係請求,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在臺北市○○區○○○路○○○號七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在原法院管轄區域內,票據付款地則在臺南市○○路○段○○號一樓、臺北市○○區○○路○○○號,有票據影本可考,分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後段之規定,抗告人得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訴。

四、就本事件抗告人既得向原法院起訴,原法院自非無管轄權,原法院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非無違誤。抗告意旨指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原法院依法辦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支票詳目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面  額  │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 103.06.10│  420,000 │IN0000000 │
│        │國泰世華商業├─────┼─────┼─────┤
│巴福實業│銀行臨安分行│ 103.07.10│  182,850 │IN0000000 │
│股份有限│            ├─────┼─────┼─────┤
│公司    │            │ 103.07.20│  230,283 │IN0000000 │
│        ├──────┼─────┼─────┼─────┤
│        │第一銀行新湖│ 103.09.10│  180,400 │FA0000000 │
│        │分行        │          │          │          │
├────┴──────┴─────┼─────┴─────┤
│          合        計            │1,013,533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