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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79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郭瑞蘭方彬彬許純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796號

抗告人
賴慶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兆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永兆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違反兩造所簽訂生產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乃據以起訴請求賠償損害,詎於訴訟進行中查悉相對人已經在大陸地區完成清算並註銷公司登記,但相對人未通知伊即逕行清算,顯非合法,法人人格尚且存續,原法院以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伊之起訴(下稱原裁定),並非適法,爰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

二、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雖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所明定,惟徵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3條以下相關條文,皆屬實體爭執所應適用之法律規範,不涉司法主權行使之訴訟法規定,自應認所謂「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法律」,係指適用民事實體法,非包含訴訟管轄等程序法。是就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民事糾紛,其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屬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惟按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6條第2項、第2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亦有明文。查抗告人依系爭契約之「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約定(見原審卷第10頁、原審影印卷第5頁)起訴,原法院就本件損害賠償訴訟雖有管轄權。但相對人原為依大陸地區法律成立之台港澳獨資公司,有抗告人所提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可稽(見原審卷第118頁,原審影印卷第56頁背面),核屬大陸地區法人,依上開規定,相對人是否有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上之權利能力,自應依大陸地區之規定。抗告人依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主張本件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判斷云云,容有誤會,先予敘明。

三、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公司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是大陸地區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結束並註銷登記時終止,其權利能力亦隨之消滅。查相對人已作成清算報告,經清算組成員簽名及執行董事會審查通過後,於西元2011年7月20日完成註銷登記,稽諸上開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及抗告人所提法定代表登記表、公司清算報告及清算通告(見原審卷第118-122頁,原審影印卷第56頁背面-第59頁),既足明之,依上開大陸地區之法律,堪認相對人已無權利能力。是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之清算並非合法,法人人格依然存續云云,亦非有據,不能採取。

四、又按程序依法庭地法原則,抗告人於原法院提起本件損害賠償等訴訟,則關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自應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已有明文。而相對人確已完成清算並註銷公司登記,亦如前述。則原裁定以抗告人以無權利能力之相對人為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即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79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