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830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4年10月2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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