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8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830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
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4年10月2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