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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2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玉完匡偉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23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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