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23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