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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盧彥如潘進柳吳青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

異議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 同上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6案34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8頁)。惟異議人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7、18頁),是本院於105年5月23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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