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38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380號
- 異議人
-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 異議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異議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異議人
- 兼上2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 同上
- 異議人
-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38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5年6月4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380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8案58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104年12月25日、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至8頁)。惟異議人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5、26頁),是本院於105年6月4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另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業經105年8月5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67至821號、105年度聲國字第94至109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